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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名峰:孔子思想中缺乏法治精神吗?

www.chinarushang.cn  中国儒商  作者:冀名峰:

孔子的治国思想集中反映在《论语》之中,《论语》十分强调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孔子推崇和追求以德治统帅和覆盖社会治理,认为如果社会能够在德治体系有效运行下达成安定和谐,那将几乎是成本较小、效果较优的社会秩序状态。比较而言,孔子专门论述法治的内容确实相对较少,但是,言不可因其少而谓其轻,我们不能因为孔子专门论述法治内容相对较少而得出孔子只重视德治、不大重视法治的结论。事实上,孔子高度重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特别强调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内在统一的重要性,这对完善现代社会治理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一、孔子的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从总体上描绘了德治功成之后所形成的和谐而美好的社会秩序状态,这成为中华传统文化高度重视德治、孜孜追求德治的重要动因之一: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

在孔子看来,以德治国如果能够实现的话,那就会产生北极星一样的政治效应: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朱熹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诠释:“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为政以德,则不动而化、不言而信、无为而成。所守者至简而能御烦,所处者至静而能制动,所务者至寡而能服众”(《论语集注》)。可见,在朱熹看来,德治成功意味着我们坐在那里不干什么就可以实现天下大治,何其美好诱人!

同样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还比较了德治和法治的优劣和效果: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这是说,用法令来引导百姓,用刑罚来统一百姓言行,百姓或可为免于刑罚而服从管治,但并不会以违法为耻,也不会以守法为荣。用道德教化百姓,用礼的规范来统一百姓言行,百姓就会懂得守法之荣与违法之耻,因而会自觉改正。

以今天的视角来看,“政”可以理解为法律和行政法令,是条文或文字形态的制度,其颁布者为行政司法部门等社会管理机构。“政”,解决的问题是明确人们不得干什么或必须干什么,这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罚”,是由行政司法部门实施的,对违反“政”的行为的一种惩罚。例如杀人者偿命,其中所含有的不得杀人之意,即为“政”,而偿命即是“罚”。“德”,是社会共同价值观或一个社会所倡导的标准价值观体系。“德”,可以是行政司法部门等社会管理机构倡导的,也可以不是这些部门倡导的。“礼”,是儒家或传统社会所建立的保持社会秩序和调节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说,“德”和“礼”是软约束,“政”和“罚”则是硬约束。但也不尽然,“德”和“礼”的观念可以转化为“政”和“罚”。例如,人都应尽孝,这属于“德”的范畴,尽孝以礼,按照“礼”的规范去尽孝,是“德”通过“礼”的规范实现了孝的目的。但政府部门也可以规定,不尽孝则不得做官或者鞭笞五十,这就属于“政”和“罚”的范畴了。“德”和“礼”重在治心,通过治“心”达到治“行”(行为),以达成保持社会秩序的目的。“德”和“礼”的落实,主要靠社会力量和人们自我约束。“政”和“罚”,则主要以强制力甚至暴力方式直接规范行为。“政”和“罚”的落实,主要依靠社会管理机构,如行政司法部门。

孔子这句话所揭示出的重要思想是,以德治国,“民”知耻;单纯以法治国,“民”不知耻。如果治国“以法”而不“以德”,“民”缺乏价值观这个内核,“民”将失去其民族性因而失去其凝聚力。这是单纯德治和单纯法治的不同效果。这一思想何其深刻!我们需要不需要高度重视以什么样的价值观和思想体系塑造人民,不言而喻。同时,因为“以德治国”使得“民”知耻而自觉,社会管理者可以依靠吸引力、号召力而不必使用强制力达成社会秩序,如此看来,“以德治国”也是一种痛苦指数比较小的社会治理方式。

果然可以“以德”而不是“以法”实现天下大治,那最好不过了。然而,当我们从理论回到现实的时候就会发现,单纯以德治国将是一种很难实现的治国方式。以德治国,主要依靠价值观体系规范人们行为,靠价值观力量凝聚人心、人气和人力。价值观对行为的约束主要是软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社会成员中少部分人不按价值观原则行事,那么,这部分人很可能就会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获得很大的个体利益。而坚守道德原则的人会成为利益损失者,时间长了,这种利益的逆向分配会造成越来越多的人突破道德约束,最后导致价值观体系约束力的崩塌,形成道德建设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所以,以德治国,所治之国是君子国才会产生良好效果。在君子国中,君子们具有共同价值观:同时,君子们都按价值观要求进行自治,这样治国成本就必然下降,无为而治就可以实现了。

那么,现实社会并非君子国,是不是就可以把“以德治国”放在一边了呢?也不是。儒家治国,主张先从修身开始,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句话简约总括了儒家在各个社会层面的责任,实际是强调要从个体改造开始,通过提高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以充分发挥道德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这是非常正确的。应该说,道德水准提高就会导致社会治理成本下降,这是一条规律。所以,即使单纯以德治国不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也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德治国。

孔子在其自身的实践中并非只重视以德治国而不重视以法治国。历中上的孔子,不仅仅是理论大师和中华传统文化价值观体系的主要构建者,他同时也是一位行政管理大师,最高官职曾至鲁国大司寇并行摄相事,在孔子执鲁国国政期间,鲁国以很短的时间实现了大治,这还引起齐国的恐慌:

(孔子)与闻国政三月,粥(鬻)羔豚者弗饰贾(价);男女行者别于涂(途);涂(途)不拾遗;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归。”齐人闻而惧……(《史记·孔子世家》)

而孔子执政鲁国伊始所做的一件重要事情就是“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史记·孔子世家》)。据称,少正卯这个人乱德乱政,心机很深且心术不正,能言善辩,很有迷惑性,对群众有一定的号召力,已经达到了孔子在政治上的“三恶”的标准(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论语·阳货》),成为孔子推行政治主张的主要障碍。孔子的办法是杀掉少正卯,并没有以道德教育的方式来改造少正卯,这是以法治国方式的运用,同时也彰显了孔子在治国中所坚持的法治精神。

深入理解孔子的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除了需要研究《论语》中的相关论述之外,我们还需要高度重视记录于《孔子家语》中的一段话,这一段话在展示孔子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方面意义非凡。

闵子骞为费宰,问政于孔子。子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己。”“善御马者,正衔勒,齐辔策,均马力,和马心。故口无声而马应辔,策不举而极千里。善御民者,壹其德法,正其百官,以均齐民力,和安民心。故令不再而民顺从,刑不用而天下治。”《孔子家语·执辔》

闵子骞要到“费”这个地方担任最高行政长官,临行前向孔子请教如何为政,孔子对此进行了长篇论述,集中而全面地表达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及其对治国“以德”和“以法”二者之间关系的看法。对于如何管好“费”这个地方,孔子的回答很明确:“以德以法”,就是要靠两手,一手是德治,一手是法治,并且认为“德”和“法”都是“御民之具”,并无孰重孰轻的问题,同时也强调“刑”的重要性,“刑者,策也”。而“刑”,则更多的是体现了法治精神。接下来的话更为重要:“善御民者,壹其德法,正其百官,以均齐民力,和安民心。故令不再而民顺从,刑不用而天下治。”突出强调德治精神和法治精神必须高度统一,二者必须保持一致的思想和行为规范方向,不能依“德”应向北,依“法”则应向南。而且,不论是“以德”或“以法”,其最终目标是不用“刑”而天下治。可见,说孔子不重视法治只重视德治,显然不是事实。

那么,治国“以法”不“以德”或无法“以德”又会如何呢?

如果治国“以法”不“以德”或无法“以德”,将很难长久维持下去。历史上一个典型失败的例子就是秦国。商鞅使秦国由弱致强,韩非虽然不见用于秦王,但是秦国用他的思想统一了六国,可是只过了十几年,统一后的秦王朝就崩溃了。秦国崩溃的原因可有多种分析,但是六国民心没有收复是其中之关键。我认为秦国的统治者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公元前213年秦相李斯就曾进言,说诸子百家“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用今天的话说,是社会上出现了价值观的混乱和文化的冲突,这不利于秦的统治。秦始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实行了上历史上著名的“焚书”和“坑儒”,当年下令销毁除法家以外的所有诸子百家的著作,次年在咸阳将460余名儒士和方士坑杀。秦国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收复和统一六国民心,但是武力改造心灵并不能产生立即的效果,没有文化优势的秦国无法推行有效的德治,民心不服之下国家垮掉也是很容易的。结合这一史实,再回到孔子说过的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我们一定可以从中读出强烈的震憾。有耻或无耻实际上是文化或价值观上的认同或不认同。这个史实告诉我们,只有“硬实力”而没有“软实力”一定不是可以长久的治国之道。

实际上,德治和法治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很多情况下分别承担了不同的社会管理功能,它们具有不同的约束方式和约束体系,分别具有各自的社会管理优势。例如,如何实现德治?孔子讲了要“齐之以礼”,即通过“礼”的规范实现德治,“德”是指出的一个方向和标准,向这个方向前进,要靠“礼”。比如说“男女授受不亲”,这是一种礼的规范,通过实施这一规范以达到纯净男女关系的“德”的要求。那么谁来落实和监督“男女授受不亲”这一礼的规范呢?社会大众。每一个人都是落实者,每一个人都是监督者,包括授受者本人。如果把这条原则变成“政”和“罚”,男女亲密接触者双方都不是对方的监督者,只有政府才是监督者,那么落实起来就很困难。总体而言,“德”和“礼”是在每一个人心中设立一个管理者,而“政”和“罚”是在整个社会共同设立一个管理者,这是二者的不同。但是,是不是“德”和“礼”就是一个优于“政”和“罚”的社会管理手段呢?不见得。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杀人偿命,可能通过“政”和“罚”的手段去规范会更有效。所以,“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必须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才能实现最佳的社会治理效果。

总结上述分析,孔子显然具有崇尚德治的强烈倾向,在孔子看来,实现社会和谐,最重要的是人民心灵的改造,而价值观教育和塑造所达到的效果是以单纯治国“以法”的方式所不能获取的,而且德治这种“软实力”建设具有更为长久的社会治理效果。事实上,千百年来虽然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反复遭到各种力量的摧毁,但中华民族始终保持强大的凝聚力,其中重要原因是中国有着一脉相承的德治传统,即不断强化以儒家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体系来塑造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尽管这个体系本身也是不断变迁的。孔子虽然崇尚德治,但他丝毫没有轻视法治的想法,相反孔子高度重视法治手段的运用,在他看来,德治和法治都是不可或缺的治国利器,德治和法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在实现社会有效治理方面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孔子也指出,强化德治和法治的方法是不同的,二者的发展遵循着不同的规律。在推进法治和德治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壹其德法”,保持德治和法治精神的高度统一,这是运用“德”“法”治理社会所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二、孔子德治思想与法治思想的时代意义

孔子的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法对于今天的社会治理有着重要意义。就笔者观察和思考所见,这里谈两个问题。

(一)以科学的方法推进德治建设

通常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精神而不缺乏德治精神(不是孔子缺乏法治精神)。十九世纪以前或许中国社会就是这样。但是,经过二十世纪文化领域的不断变革和革命,既有的以中华传统文化为核心的德治体系至少相当一部分已经崩塌和湮灭。“礼失求诸野”。如果想要体会传统中国的社会气息和文化氛围,恐怕要到日本和韩国农村去感受;如果想要体会中华传统文化和现代城市建设融合之后可能产生的结果,这恐怕要到新加坡去感受。事实上我们丢掉了相当一部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如果坚持说这些精神还存在,那也只能说是存在于“典籍”里,而没有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而成为塑造“中国人”的有效材料和范式,所以重振中国特色的德治体系和模式十分必要。

运用孔子德治思想观察当今社会,我认为当前德治建设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缺失。

第一,德育方式没有严格遵循价值观教育规律。

德育应当遵循怎样的规律?先秦儒家认为应当遵循“行为教育一一概念理论教育”的先后顺序,关于这一点《论语·子张》有着明确的说法:

子游曰:“子夏之门人小子,当洒扫、应对、进退,则可矣。抑末也,本之则无。如之何?”子夏闻之曰:“噫!言游过矣!君子之道,孰先传焉?孰后倦焉?譬诸草木,区以别矣。君子之道,焉可诬也?有始有卒者,其惟圣人乎!”(《论语·子张》)

可见,在子夏看来,“洒扫、应对、进退”这些日常行为教育是德育之本,德的概念和理论教育则是“末”,当然“末”也不是不重要,但“末”一定应是立于“本”之上。反观我们现在实行的少年儿童价值观教育方式,总体上过度偏重于概念教育而不是行为教育。不论是学校里的德育或是社会上的德育甚至于家庭德育,基本上是偏重说教,阐释一些较为高深的价值观概念,讲一些大道理,这样做背诵或考试固然没有问题,但就是成不了个人素质的组成部分。比如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重要是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爱国、什么样的行为是不爱国和怎样正确地爱国,而不是简单地讲爱国道理,以至于一些少年儿童的爱国理念和个人实际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产生关联。

再比如说教育孝顺父母。我们天天告诉他“要孝顺父母”,讲一些孝顺的大道理,或许有一定作用,但并不会有太大作用。如果我们的德育课采取行为教育方法,在课堂上设置父母与孩子的角色,教孩子如何与父母说话,面对父母时应有什么样的态度,如何对待父母的教诲,与父母一起吃饭时应如何表现,等等。同时实行一致性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这样反复训练,慢慢就会在其心里建立一种孝顺的习惯,形成了孝顺的价值观。甚至他可能不知道“孝顺”这个词,但他的一切言行会体现出孝顺的精神。

现在社会广泛存在的陌生人之间相互不尊重,彼此言语行为中间缺乏“敬”的范式,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问个路都难以以礼相待,发生争执时必定恶语相加才算够“横”。在我看来,这也是德育行为教育普遍缺失所产生一个严重后果,因为我们从小没有学会“好好说话”,我们没有学会如何以“尊重对方的方式去反对对方”,没有学会以“尊重对方权益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学会“人之间本来就应当客客气气”,而不是有利益需求时才“客客气气”。这些都属于行为教育的范畴。我们不应轻视传统社会教育孩子“站有站相、坐有坐相、吃有吃相”方式,而恰恰是这种简单的行为教育塑造了人。

总之,对于当前社会而言,如何进行有效的价值观教育显得极其重要和紧迫,它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整体提高,关系到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长远发展。

第二,德治约束体系弱化,德治价值观导向存在某种程度的混乱。

孔子认为,推进德治要靠“礼”的约束,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比如说“孝”这个儒家文化的重要基石。在过去,如果不孝,首先会受到宗法的严厉惩处。现在,如果一个人不孝怎么办呢?或许一般的不孝不会得到惩处,搞到十分严重地步则只能走法律途径,而法律只能解决赡养费用问题。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是的,“不敬,何以别乎”。可见,法治不能解决“敬”的问题,这个要靠德治来解决。这样说不是要恢复过去的宗法制度,过去的宗法制度对人的权利造成了很多伤害,但是宗法制度对于传统中国社会保持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客观实际。问题是我们摧毁了不合时宜的德治约束体系(或者说传统社会“礼”的体系)之后,新的德治约束体系并没有完整确立和特别有效地确立,以至于目前社会大众保持道德水平主要靠各自“良心发现”,这是我国德治水平始终无法有效提升的重要症结之一。

在“举孝廉”的时代,在家里孝与不孝、在乡里是不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形象,都是决定是否可“举”的重要维度,官员的提拔和任用高度重视个人的社会道德形象。但是现在行政人员提拔任用,很少考察个人私德。所谓“德才兼备”中的“德”更多的是指的是“政治道德”而不大包括个人私德。他是不是一个好儿子、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似乎是私人的事,并没有制度化地进入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范围。如此,政治上很强、工作能力很强而私德很差的人就有可能进入社会管理集团,一些行政人员追求特权固然是吏治不严之过,但是我们对这些人缺乏有效的德治约束机制也是其中重要原因。

媒体和社会舆论是德治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要求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的人就说这影响“新闻自由”。应当指出,作为德治约束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媒体必须以弘扬真善美、引导社会道德水准不断提高为己任,新闻自由必须位于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内,一切人和机构并无传播“恶”、冲击宪法精神的自由。如果试图引导怀疑和颠覆宪法精神所倡导的价值观,就应当进行坚决纠正和实施必要的管理,以确保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正确方向。上一世纪八十年代媒体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件事,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农落水了,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入水去救,结果老农得救了,大学生却淹死了。事情发生后,一些评论认为用大学生的命去换老农的命不值得,是社会损失。实际上,见危致命是一个健康社会的价值观,不能用合算不合算这种计算“利”的方式来评判其正当性。否则,每一个救人的人在救人之前都与被救者进行价值对比,就不会有救人行为发生了。媒体进行如此评论,混淆了我们的价值观导向,就应当进行澄清和纠正。前一段时间网络上流行语所谓“我爱国家,国家爱我吗?”,以此作为个人向国家无度索取权利和自由的“说辞”,似是而非,故意混淆价值观导向,应当进行纠正和管理。孔子讲的“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论语·阳货》”,实际上指的就是要坚决反对一些以对抗主体价值观为目标的似是而非、惑乱视听的论述和“说辞”,因为这种似“是”实“非”的东西最有欺骗性,而“黑白分明”的东西反而容易识别,所以孔子对前者特别警惕。目前网络上的德治约束体系建设明显滞后,网络成了各种奇谈怪论大行其道的乐园,一些言论常常以挑战人类社会基本价值观取向为能事,其对社会和谐的破坏力不容小视。我们的原则应当是,所有的领域,只要是对社会道德水准产生影响的地方,都要有相应的有效德治约束体系跟进,而不能留下“死角”。一些主流媒体常常不屑于与网络上的“散兵游勇”进行价值观论战,这是不对的。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较高道德水平的社会是“管”出来的,而不是“喊”出来的,现在的德治总体上偏于“软”,因此必须要敢于“管”。不论如何加强道德教育,不论树立多少道德楷模,如果我们没有建立广泛有效德治约束体系,社会的总体道德水平就难以实现一致性提高。如果“闯红灯”、在社会上“耍横”、随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合抽烟等等法治所不及的事项均成为与个人就业创业和在社会上生存发展相关的记录要素,归入德治范围,我们很可能就会通过这一德治约束机制的有效运作而实现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显著提高。

(二)坚持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的高度统一

孔子提出“壹其德法”,坚持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高度统一。不论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或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都应坚持统一的价值观导向。反思今天社会现实,这一思想尤为宝贵。

我们面临的大量问题是法治精神和德治精神不一致甚至相悖,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困惑,导致“民无所措手足”。

例如,很多“见义勇为”、“见危致命”这类德治精神所褒扬的行为,法治精神却不支持。一位疾病突发的老人倒在地上,大家只能围观,谁也不敢上前施救。因为没有法律法规会保护他的清白、奖励他对社会成员的关怀,如果他上前施救,他或者被家属讹诈或者被警方问话,由此可能导致他时间、精力、名誉、资财等各方面的损失。电视上有的专家对处理此类事情提出了所谓合理建议:一是打110,二是打120。这类办法对提升德治水平没有任何正面意义,如此我们必将面对一个极端冷漠的社会。

再比如“过马路要坚持绿灯行、红灯停”,这既是德治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但大量的现实是我们没有“守法”的条件,结果不得不突破心里上“德”的约束。有的人行横道没有装红绿灯,过往车辆认为自己有通行权,过路行人也认为自己有通行权,两个群体相互拥堵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对方的通行权,相互骂“缺德”,其实不是“缺德”,而是“缺灯”。有的人行横道上设置了红绿灯,但绿灯开放时间短到永远无法保证行人正常通过,结果横穿马路的人群不论自身道德水准高下,都一致视“红灯”而不见,因而都成为不守交通秩序的“缺德”且“不守法”之人。这些情况都是法治实施条件缺失导致德治崩塌,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没有“壹其德法”所致。这些固然是小事,但我们不应小看这些“小事”对社会道德水平建设的影响,人们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形成了对“德”“法”两种约束的看法和态度。

类似的事情太多了。比如我们反对随地小便,这是德治的要求,可是有的高速公路休息区间隔相当长,人们不得不随地小便。有的公园厕所不足,小孩子只能随地方便。公共场所女厕所永远不足,对女性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些问题大量存在,如何让我们的国民保持“优雅”?所以德治精神和法治精神的高度统一,既应统一于同一的价值观导向上,也应统一于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包括各种基础设施建设。

总而言之,我们从事社会各个方面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将德治精神和法治精神高度统一贯彻其中,把这一原则作为检视各项工作的重要维度,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