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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宁:仁爱思想与慈善文化

www.chinarushang.cn  中国儒商  作者:许宁

儒家仁爱思想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理念上包含了对弱势群体的体恤和关怀,在政治实践中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赈济和生养措施。如《周礼·地官司徒》提出:“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礼记·礼运》说:“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后世的儒家学者就赈贫恤患、扶危济困等社会慈善活动展开论述,进行提倡和表彰,从而丰富了儒家仁爱思想的历史内涵,有助于成为推动当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有益思想资源。

一、“恻隐之心”与慈善意识

对于人们的道德动机,孟子认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这“四心”即人性中的四善端,是仁、义、礼、智四种德性的萌芽,共同构成了人类崇高善良的道德行为的心性基础。其中的“恻隐之心”,是指人类情感中的同情、怜悯和博爱之心,“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动因,成为实施仁政的普遍的、深层次的道义根据,由此,“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孟子·公孙丑上》)

这种“恻隐之心”从慈善的角度看,可以说就是一种潜在的慈善意识,而这种慈善意识恰恰构成了人们从事各种社会慈善活动的根本动机。所有仁爱之行、慈善之举都来自于内心深处的自觉,来自于与他者的命运、际遇、苦痛、冷暖的息息相关。孔子说:“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这实际上凸显了人要充养善端、保任良知、彰显仁爱的道德主体性。在慈善意识的指引下,萌发于“恻隐之心”的道德感情就可以直接付诸于道德的实践,构成具有直接现实指向性、非功利性、非利害性的道德动机。我们看到,基于“恻隐之心”的道德意识与西方思想家所强调的“慈善”的内涵是相一致的。例如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指出:“慈善(即是伴随着爱的那种欲望)是对于所爱的人的幸福的一种欲望和对他的苦难的一种厌恶”,“怜悯与慈善关联,慈善借一种自然的和原始的性质与爱发生联系。”

二、“仁者爱人”与慈善伦理

儒学的仁爱思想源远流长,既包含了“爱有差等”的外在秩序与礼仪规则,又有着“天地万物一体”的内在感通与生命情怀,从孔子的“泛爱众而亲仁”,孟子的“仁民爱物”,韩愈的“博爱之谓仁”,一直到张载的“爱必兼爱”,都说明儒家伦理并不限于血亲原则,而具有更宽泛的普遍性和更高的超越性。这种仁爱是推己及人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最终要达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礼记·礼运》)的道德境界,这成为慈善伦理——即对与己无利害关系的他人的爱、怜悯、同情的普遍道义根据。

儒家伦理具有规范性、系统性和教化性,具有明确的道德指向,在历史上起到了移风易俗、淳厚人心的巨大社会作用,其中也形成了独特的扶危济困、恤老慈幼、纾难解忧的慈善伦理。慈善伦理以恻隐之心为发端,通过社会风俗等自发形成的伦理规范,体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的自觉要求。

相形之下,现代慈善伦理不能仅仅停留于形式化、表面化的宣传。这些口号更多的是外在的、暂时的、强迫性的、基于功利原则的“要我做”,而非植根于内心信念而生发的自觉的、基于伦理原则的“我要做”。否则,我们在不断树立道德典型的同时,也在不断地丧失原本稀缺的慈善资源。

三、“重义轻利”与慈善捐助

慈善事业以社会成员的贫富差别为基本前提,尤其是在贫富悬殊的社会结构中,慈善成为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有效渠道,构成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社会分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竞争为动力的分配,即根据能力大小决定收入多寡;第二层次是以公平为原则的分配,即通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第三层次则是以道德为动力的分配,即有钱人自愿把钱分给穷人,也就是慈善事业。慈善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其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赠为其经济基础的,换言之,慈善是发自于慈爱和善意的道德层面,并通过自愿捐赠等行为,对社会的物质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可见,慈善是人类美德的源泉,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极为重要的功能。

儒家重义轻利的仁爱思想有助于富裕阶层将自己的物质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某些暴富新贵只知聚财敛财,唯利是图,不懂疏财散财,以至于挥金如土,骄奢淫逸,张扬炫富,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仇富心理。而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组建慈善基金会等组织,通过捐资助学等形式,合理分配企业利润,实现财富的再创造,形成强大的民间救济渠道、募款能力和保障空间,可以有效地弥补官方民政部门的缺位。据统计,美国有120万家慈善基金会,支配着6700亿美元的捐赠资金,占GDP9%,很多有名的基金会都是企业家捐款建立的,而我国现有的慈善公益组织大大小小总计100多家,资金规模不到GDP0.1%,最大的官办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和青基会,每年运作的资金也只有8000万和6000万。就当代儒商文化建设而言,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四、“博施济众”与慈善服务

内圣外王”之道是儒家所推崇的道德人格目标和道德行为模式。所谓“三纲八目”较为细致地展现了儒家由内圣(格物、致知、诚意、正心)次第展开,而为外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事功、经世安邦。在儒家思想的外王向度上,“博施济众”成为重要的内容和功能,这是“为仁由己”、“反求诸己”的伦理自觉推展出的社会实践过程,将内在的仁爱之心播散和弘扬,从而成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道德典范。为此,儒家在礼俗教化中尤其注重劝勉邻里扶持彼此互助的内容,产生了“乡约”这一体现儒家特色的制度形式。被钱穆称为中国人“精神宪法”的第一部“乡约”——《蓝田吕氏乡约》,就明确规定邻里应互助互爱,在面临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等患难时,当体谅相恤,以财济之。王阳明的《南赣乡约》也强调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宋元明清时期《乡约》的施行无疑对当时淳风厚俗、人文教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我们可喜地看到,志愿服务成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一大亮点,得到新一代青年的积极响应;汶川和玉树大地震后,许多年轻的志愿者主动地来到灾区,默默无闻地参与抗震救灾和家园重建的工作,赢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政府也在大力推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区义工公益服务等计划。在现代社会,应当积极探索慈善服务制度化、常态化的新途径,使之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成为和睦邻里、关怀孤幼、帮助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有效渠道。

五、“民胞物与”与慈善文明

张载《西铭》曰:“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在儒家看来,天地是人类的父母,人是天地的一部分。从天人一体的角度而言,社会成员不论亲疏,皆是我的同胞骨肉,自然万物不论彼此,皆是我的伴侣朋友。“民胞物与”的仁爱思想是从社会与宇宙的高度来加以认识的,即任何一个人,不仅是社会成员,也是宇宙的成员,不仅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承担着相应的宇宙责任。

我国有历史悠久的慈善文化传统,历代皆出现了备受称誉的慈善家群体和普遍的慈善活动,这些都与儒家的仁爱思想有重要的关联。如政府兴办或扶持慈幼局、养济院、普济堂等各类慈善机构;通过施粥、赈谷、调粟等救济、安顿灾民;著名的徽商、晋商等在经商致富之后,乐输善资,推动了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可以说,“礼仪之邦”的称谓也包含了慈善文明的传统。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急功近利的取向使得这种乐善好施的风尚没有得到广泛而持久的传承,没有转化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内在意识和自觉行为,以致于产生佛山“小悦悦”的人性冷漠,造成老人扶还是不扶的道德纠结。因此,现代社会的慈善事业建设需要树立崇高的价值理念,传承仁爱思想传统,营造人人有善心、存善念、做善事、成善举的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现代新型慈善文明。

儒学的公共性也正是在与现代社会的深度融合中,进一步凸现出来。从“政治儒学”、“生活儒学”等不同提法中,皆可窥察到某种急切的参与公共社会领域的焦虑和冲动。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领域”是指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东西能够形成的场域,它处于社会日常生活与国家之间,是社会影响国家行动的渠道,也是社会和政治参与可能充分达成的所在。传统中国没有类似公共生活圈或公共权威圈的概念,当然也不存在相对应于这种领域的完整的规范系统。公共权力展示和表征的是强权和特权化的等级权威。丧失平等对话的公共领域不过是代表型的伪公共领域,它“以天下之大公,行我之大私”(黄宗羲语),谈不上真正的公共性。

因此,通过现代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关慈善公益组织和志愿服务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壮大和成熟,捐赠、财产、税收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备,能否使得儒学真正获得公共领域的独立品格,从原本不充分、不完整的“公共性”发展为充分、完整、独立、现代的“公共性”,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