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首页 > 国学前沿正文

中国改革如何解决官僚体制激励问题

www.chinarushang.cn  中国儒商  作者:许成钢

 许成钢

  [自从秦朝建立帝国,中国就开始了以官僚制度为基础的全面统治。这个官僚制度历史之久远、构造之复杂,其影响早就远超出中国的范围。对这个制度进行理论分析,不仅对中国的改革十分重要,而且在社会科学中,如同对民主制度、对市场制度的理论分析一样,自古就具有普遍的学术价值]

  我感到自己在许多方面都非常幸运。

  首先,能够有机会同时亲身经历和观察文化革命、经济改革和其他国家的社会经济。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这是极其难得的机遇。

  其次,我从自学的时期起,就有机会结识了很多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方面的国内最优秀的学者。在诸多方面受到他们的熏陶和影响。有幸得到老一代经济学家于光远、张宣三、刘源张、乌家培等的重要帮助。在出国后,有机会在最优秀的学术环境中饱受学术熏陶;有机会结识了许多世界上最优秀的经济学家,成为科尔奈和马斯金的学生、同事和亲密的朋友。有机会从国内最优秀的学者尤其是吴敬琏茅于轼等老一代的学者以及无数优秀管理人员、企业家那里,学习和吸取无尽的营养。

  以下简略概述我在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个方面是对中国官僚制度中的激励机制问题的分析。第二个方面是对司法制度中相关的激励机制的研究。第三个方面是软预算约束对激励机制的影响,包括对制度和创新的关系等。其中后两个方面是普遍性研究。我把中国面对的问题看成世界上的普遍性问题的某种表现。这三个方面的研究的发现,都有一个共同点。最后,我会在总结里,对这个共性谈几句。

  对中国制度的分析

  自从秦朝建立帝国,中国就开始了以官僚制度(以下我都使用中性的学术术语官僚制度bureaucracy)为基础的全面统治。这个官僚制度历史之久远、构造之复杂,其影响早就远超出中国的范围。对这个制度进行理论分析,不仅对中国的改革十分重要,而且在社会科学中,如同对民主制度、对市场制度的理论分析一样,自古就具有普遍的学术价值。我这里概述的工作,是从机制设计理论的概念的角度,重新认识这个古老又现代的巨大文献所关心的基本问题。

  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形成的制度,起源于中国两千年帝制形成的官僚制度,加上19世纪末以来的外来制度的冲击,尤其是当时全面引入苏联极权式的官僚制度,综合而成。这个制度后来开始改革,我描述这个过程为从“分权式极权制”过渡到“分权式威权制”,用了20多年。其间发生过几个较大变化,但多数是渐变。然而,正式承认企业家在社会中的地位的2002年中共党章和正式承认私有产权的2004年国家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确切地标记了制度性质的变化。

  中国如何成功地将从“文革”继承来的极端压制的制度,变革成如今民企占多数的经济中等发达的制度?如何在这个改革过程中解决官僚体制内的激励机制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回答以下更迫切、更具挑战性的问题: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如何解决官僚体制内的激励机制问题?中国的改革能走多远?中国能否或如何面对今天的挑战?

  改革前,资源完全由各级政府控制。数以百万计的官僚是否积极参与,他们的激励机制问题是否能解决,是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问题是,依赖官僚改革官僚体制,改什么,如何改,谁来改,都直接涉及他们的自身利益。如果改革与他们的自身利益冲突,很多的官僚会消极怠工,甚至抵抗。无论看去设计多么完美的改革方案,都一定无法实施。在苏联东欧集团的改革过程中,不能解决官僚体制自我改革面对的激励机制问题,正是他们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高度集权的官僚制度,其组织像军队。是否可以像军队一样,靠自上而下发布命令,监督各级官僚的业绩,与严厉的奖惩挂钩,由此解决各级官僚的激励问题呢?哈耶克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讨论过,在军队中行之有效的一套,在社会经济问题中往往行不通。原因是,军队面对的是杀敌取胜的简单易见的目标。下级军官少有机会欺骗,而且上下级之间的利益冲突较少。但在社会经济问题中的政府,不仅面对的目标复杂、多样、多变,为达到目标所使用的手段(成本)也更复杂、多样、多变。更困难的是,往往下级自己的利益与上级不同,而且对情况的了解超出上级。

  因此,如何解决,如何设计各级官僚的激励机制问题,是改革必须面对的最基本问题之一。但是,设计和解决各级官僚的激励机制的问题,并不能离开已有的制度随意设想。任何能够实施的激励机制,都一定会受到已有制度的约束。

  苏联、东欧解决不了的激励机制问题,中国在改革的早期似乎创造了“中国奇迹”,即,中国似乎解决了其他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无法解决的激励机制问题。这是为什么?改革早期的这种激励机制能持续有效吗?它是一劳永逸的吗?

  中国改革早期的做法是,政治上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把大量行政权力和经济资源下放给地方政府,引诱地方政府竞赛GDP增长速度(排序竞争)。在排序竞赛的强大激励下,许多地方政府主动创新改革的方式和手段,甚至冒险,推动了改革和经济发展。但是靠地方政府竞争解决他们的激励问题,取决于一系列条件。最基本的条件是:1)自上而下有效任命、监督、执行的官僚体制(威权制的特点);2)除最高层外,各层官僚机构都组织成“大而全、小而全”的结构(在学术文献里,称其M-型组织);3)政府只有一个可以明确定义、清楚度量的竞争目标;4)忽略竞争目标之外的其他问题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在隐含假设条件3)和4)下,马斯金-钱-许证明,中国制度(M-型组织)比苏联制度(U-型组织),能更好解决激励机制问题。李洪彬、周黎安及之后许多实证研究也表明,地方竞争起了重要作用。伴随着在这个方向上经济学和政治学的文献的快速增加,对meritocracy官僚制的当代研究也在快速增长。

  但这里我想强调的是,以上的四个基本条件并不总能得到满足。因此,类似地区竞争这样的官僚机构之间的排序竞争,并不总能解决官僚机构内的激励机制问题。如果没有产生严重的制度性腐败,在分权式威权制下,前两个条件在中国都自动可以满足。以下我们注重分析后两个条件。

  条件3)保证在前两个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地方竞争生效,能够对所定目标提供高强度激励的效果。条件4)则保证,地方竞争不会带来严重负面效果。由于GDP是度量市场活动总和的统计指数。其定义明确、度量清楚,而且地方政府之外的其他机构容易独立核算,把GDP增速作为地方政府竞争的目标,不仅满足条件3),而且全面覆盖了经济的所有领域,减轻了条件4)对问题的限制。这与大跃进时地方政府竞争亩产有巨大不同。但是,GDP统计不包含教育、环境、不平等、社会稳定、腐败等诸多方面社会问题。而这些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因此,把GDP增速作为地方政府竞争的唯一目标,不满足条件4)。在违反条件4)的后果可以容忍的情况下,地区竞争能够较好地解决激励机制问题。但这只是暂时的。

  早在多年前,人们就已经逐渐认识到,唯GDP的地方竞争在许多方面带来严重负面后果,希望能改进。但重要的是,如果试图不改变体制,限制在条件1)和2)之下寻找解决方案,那么,能够找到的方案最可能还不如地方竞争GDP,例如,以其他单项指标取代GDP;或者因为违反条件3)而丧失激励效果,例如以多项指标或以定义不清、度量困难的其他综合单项指标取代GDP。

  下面让我来简单总结这部分内容:自上而下统治的官僚体制,永远面对基本的激励机制问题。能够相对较好地解决激励机制问题的是特殊情况:或者是特殊任务(如救灾);或者是特殊时期(如改革早期)。因为官僚由上级任命、考核、决定其升迁。这个机制决定了下级对上级的考核负责。但下级通常比上级更知道地方发生了什么,上级依赖他们报告信息、执行命令。当涉及下级的自身利益时,作为当事人,他们不仅有意图,也有能力欺骗上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激励机制出问题的表现。不适当设计的高奖励和严惩,由于与官僚的自身利益不相容,就会导致“不作为,乱作为”。没有基本的体制改革,限制在官僚体制内的应对方案,就被限制在放权和收权之间,导致“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周期。

  地方竞争GDP,只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暂时解决了官僚体制中的激励机制的一部分问题,是过渡期的手段。当地区竞争在这个过渡手段还没有完全失效时,必须抓紧制度改革,用更好的机制取代官僚机制,用更好的机制取代唯GDP地方竞争这种机制。

  最终解决方案的原则是:1)政府的主要职责必须限制在维持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上。经济和社会中的绝大部分事物的主体,包括资源和决定权的主体,必须是民企、市场和非政府组织;2)使各级官僚的首长,尤其使地方首长的激励机制与公民直接挂钩,而不是上级考核。逐步地,自下而上地,以选举取代自上而下的任命。法治是这两个转变能正常进行的条件。

  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对此做些讨论。

  对司法制度的研究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司法制度提供的秩序和保护为基础的。其中,以清楚的法律和独立的法庭,保护私有产权,保证合同的执行的基本重要性,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里是无争议的。在所有发达国家,中立的法庭是执法的主体,这是几代人经历的基本制度,被当代发达国家认作天经地义。但是,自从20世纪以来,在发达市场经济的许多领域中,例如在金融、医药、航空及许多可能产生重大安全后果的领域,都引入了监管机制,辅助法庭执法。监管意味着执法者包括了行政机构,而行政机构是很难中立的。在引入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无论在经济学界还是在法学界,都存在严重分歧。

  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需要监管?如果法庭执法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维持市场秩序、引入监管则只有弊而无利。为什么不能用法庭执法解决所有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谁来监管,或谁来执法?当由不中立的行政机构执行监管时,政府失灵的问题就堂而皇之地进入了执法领域。如果没有监管,可能产生市场失灵,那么,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孰轻孰重?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不仅关系到对司法制度的基本认识,也直接关系到制度设计,关系到改革的设计。

  对比发达国家,中国面对的问题更基本、更严重。在缺少独立有效的法庭执法的条件下,政府监管取代了大量法庭执法。在相当普遍的范围内,过度依赖监管往往是有意的政策设计,有些是一厢情愿,有些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过度依赖监管的弊病广泛而且严重。不仅存在大量执法不公的问题,而且存在很多领域不能执法、没有执法的问题,因为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如何改革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中国改革面对的最基本问题之一。

  受哈特的不完备合同理论解释产权(2016年诺奖)的启发,我们提出了不完备法的理论,解释执法制度的基本机制(PistorandXu)。解释在什么条件下,只有法庭是最优的执法机制;在什么条件下,需要监管一类的行政执法制度辅助法庭执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如何执法对社会更优。

  我们的理论放弃了经典法学理论中法律完备性的基本假设。因为,这正是理解不同执法制度的起点。而且,这使理论更接近现实。

  法律完备性的假设,意味着完美设计的法律条文中应该既没有漏洞,也没有歧异。最优设计的完备的法律规定,任何违法行为招致的惩罚,必须超过此行为给违法者带来的收益。按照这个理论,监管不仅多余,而且因为引入政府失灵而有害。在18世纪到上世纪20年代之间,完全依赖法庭执法维持市场秩序,在没有政府监管的条件下,英美金融市场的大发展,为产业革命提供了必要的金融支持。但自从1929年危机以后,从美国开始,几乎所有现代法治社会中,都逐渐引入了监管,即两种不同的执法制度。

  我们的理论解释是,如果法律是不完备的,理性的人包括法官、律师和任何非法律行业的人,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关于法律覆盖的范围和惩罚程度,就会各有不同。他们的计算就会不同。这样,即便是中立的法庭,单靠事后执法,也没有最优阻吓的功能,即阻吓失灵。因此,就需要设计不同的执法制度,来辅助法庭执法。这是不完备法律的理论解释为什么存在多种司法制度的基本要点。

  不中立的执法机构不仅可能会执法不公正,而且其执法的权力可能会成为产生腐败的制度根源。我们统称以上问题为监管失灵,是一种政府失灵。

  为了降低出现监管失灵的机会,减轻监管失灵带来的社会后果,监管制度的设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保持监管机构中立;2)限制监管的权力范围。

  法律的不完备性与技术和社会的变化及复杂性紧密相关。技术和社会越经历快速革命性变化,法律就越不完备。

  引入监管会给社会带来很高的成本,因为预防性事先主动执法的性质,也因为监管失灵会带来很大的社会成本。在已经建立了法治的社会里,对于某个领域是否引入监管,都要认真权衡利弊。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不得不监管的领域里,才引入监管:1)法律高度不完备的领域;2)伤害性活动导致的社会后果特别严重的领域,例如直接威胁生命安全或产生巨大负面外部效应的行为。

  对中国来说,国情决定改革和关切的重点不同。如上所述,司法制度的核心是独立的法庭。在尚未建立独立法庭甚至没有意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的条件下,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政府监管上,会误导改革的方向,而且会阻碍建立法治的长远努力。建立有效的、独立的执法制度需要长期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建立执法机构,往往是推进许多改革的前提。很多改革不能坐等法治制度的建立。在实际中,为应付当务之急,经常转而依赖行政监管,取代法庭。必须注意,这与法治社会中的辅助法庭执法的监管有本质差别。

  不完备法律理论告诉我们,法庭的独立被动执法是法治的基础;在法庭执法的阻吓功能因法律不完备而大大削弱的某些领域,以监管机构的主动执法作为补充,是最优的执法机制。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建立法治制度的发展方向。因此,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首先把重点放在建立独立的法庭的制度上。

  软预算约束理论:解释制度与创新及中国面对的经济问题

  研发与创新对长期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但研发和创新面对严重的激励机制问题。制度通过决定研发和创新中的激励机制问题,深刻影响研发和创新。例如,国有制(包括研发与生产)的苏联、东欧国家,研发占GDP比例曾远高于市场经济国家。但由于无法解决激励机制问题,其创新的成果,除了航天与核工业外,普遍远劣于市场经济,尤其是在计算机和生物等前沿领域(因为紧密影响军事能力,苏联、东欧国家极端重视在这些领域研发的投入)。在创新创业成为中国举国政策的今天,清醒认识制度与创新的关系,尤其是制度改革与创新创业的关系,至关重要。

  受到哈耶克、熊彼特等的启发,以科尔奈-德沃特里庞-马斯金的软预算约束理论模型为基础,我们提出了一个理论模型,解释制度是如何决定研发和创新中的激励机制的(QianandXu)。我们解释的要点如下:1)市场制度下的硬预算约束,决定了市场中的研发过程中,事后优胜劣汰的机制(事后特指创新的结果产生之后;事前特指尚未进行创新活动之前);2)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保证研发过程高效率,在较低成本的代价下,使得市场上有大量研发项目,以并行方式竞争,由此提高了全社会研发成功的机会;3)国有制度下的软预算约束不仅违反事后优胜劣汰机制,而且难于淘汰差项目,使研发成本上升,研发效率低下;4)作为替代,国有体制只好在研发尚未展开的条件下,依赖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或称行政体制),对研发项目进行事先评估。靠减少研发项目,尤其是减少并行的项目,来控制成本;5)这不仅扭曲研发的激励机制,而且在最前沿的创新领域里减少并行竞争,导致“失误”不断。因此,官僚体制中表现出的“错误”百出,实际源于制度。在这个制度内,无论如何奖惩管理人员,都永远不能在前沿领域,摆脱“错误”百出的状态。

  即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研发也深受不同的企业制度、市场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影响。例如,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绝大多数的革命性或开创性的、原始的发明和创造,几乎都产生于风险资本资助的创新公司;相反,有充分自有资金的大公司,其研发则集中于改进型或渐进型的创新;或依赖收购已经拥有创新成果的小公司。

  从制度上,风险资本依赖发达的金融市场制度,后者又依赖发达的司法制度。风险投资在参与创新活动时,大多同时涉及多个独立投资者。这是使风险资本能形成硬预算约束的条件。与此成鲜明对照,虽然市场上运作的大公司自身整体受硬预算约束,但其内部的创新活动依赖自有资金。大公司的内部资本市场无法模拟大量独立的、可以破产的风险资本。因此无法模拟硬预算约束机制。内部独资,充分的现金支持,使得大公司的创新活动的核心机制是软预算约束(或公司能承受的软预算约束)。这从基础上决定了,大公司不在风险最大的领域从事创新。

  与此相对应,政府建立的风险资本,则难以产生政府期待的结果。欧盟国家、日本等国的政府曾试图靠政府建立风险资本,模拟美国的独立私有风险资本,希望推动创新。但这些努力忽略了风险资本的制度条件。因此,经过了二三十年的努力,这方面的尝试都不成功。这个教训以及其中的道理,需要国人吸取。

  结束语:三个方面的共性

  以上各节的讨论,分析了在不同制度下,如何解决激励机制问题。包括在官僚制度中,解决各级官僚的激励机制问题;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下,解决所有的人(官僚、企业、个人)守法的激励机制问题;最后,还包括在不同的财政-金融制度中,解决官僚、企业高管和企业家们,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激励机制问题。

  对这几个领域的分析得到的结论,都有一个共性:在任何政治、经济、司法领域,除了军队、消防队等任务简单而且应急的组织之外,以自上而下的体制统治资源和人力,都无法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自上而下的政府官僚制度,无法很好地解决各级官僚的激励机制问题。自上而下的司法制度,无法有效执法。自上而下的财政-金融制度,会产生软预算约束问题。

  这些结果不仅说明了为什么市场经济超越计划经济,更说明,为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发展,从制度上,应尽可能地减少自上而下的行政制度、财政-金融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在必须保持自上而下统治的领域,要尽力缩小其统治的范围。

  (作者系长江商学院教授。本文经作者审定。标题为编者所加)

  附表 制度如何决定研发和创新中的激励机制

  01市场制度下的硬预算约束,决定了市场中的研发过程中,事后优胜劣汰的机制(事后特指创新的结果产生之后;事前特指尚未进行创新活动之前)。

  02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保证研发过程高效率,在较低成本的代价下,使得市场上有大量研发项目,以并行方式竞争,由此提高了全社会研发成功的机会。

  03国有制度下的软预算约束不仅违反事后优胜劣汰机制,而且难于淘汰差项目,使研发成本上升,研发效率低下。

  04作为替代,国有体制只好在研发尚未展开的条件下,依赖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或称行政体制),对研发项目进行事先评估。靠减少研发项目,尤其是减少并行的项目,来控制成本。

  05这不仅扭曲研发的激励机制,而且在最前沿的创新领域里减少并行竞争,导致“失误”不断。

222.jpg